工艺设计之事故通风的设计原则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8日 21:08

请注意本公众号提供经验,由于各地方的规章制度不同加之无法完全识别法规和制度,因此肯定存在一定的遗漏,请以最终的专业设计为准。

前言

化工厂的仓库厂房内可能存在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当泄漏、不正常反应等事故发生时,厂房或仓库内会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或者易燃易爆气体。为了避免有毒有害气体及爆炸危险性气体累积,而造成人员中毒,燃烧爆炸等事故,需要对事故状态下的气体进行收集,进行受控状态下的处理。

1、通风量的 要求

按照SH/T3004-2011《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的规定,事故状态下的 通风量不小于12次/h ;当然如果有数据计算,则优先按照计算结果设计通风量。

当然,有一些特别的危险化学品有更严格的规范和要求,要遵守更严格的要求和规范执行。

2、通风量的计算

规范要求按照次数计算通风量,通常情况下计算出来的风量较大,因此相应的需要配备较大的辅助设施。为此,计算时可以考虑 减去固定设备占据的体积 ,将厂房内体积减去设备体积,可以适当的减小计算的结果。

3、吸风口及软管的要求

根据气体的性质决定吸风口的位置 ,对于大于空气密度的气体,吸风口一般设置在低处;对于小于空气密度的气体,吸风口往往在高处。对于不同的气体,相应的专门规范要求中规定了吸风口的建议位置。

吸风口尽可能的 布置在可能泄露点位置附近

在SH/T3004-2011《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的4.4.5条及4.4.6条对吸风口位置做了一些细节上的要求。

吸风软管是处理小规模泄漏所用的,当事故发生时,可以将其移动到泄漏位置进行针对性的吸风。

吸风软管数量与长度要足够,必须能够保证 完全覆盖所有的可能泄漏点位

4、事故风处理的要求

通常情况下 事故风需要进行处理方可排空 ,否则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者中毒等事故。

注意:除非能特殊处理,否则易燃易爆事故风 不建议直接排入火炬 等设施燃烧法处理,因为无法确认事故风内气体是否在爆炸范围内,直接排入火炬可能造成爆炸事故发生。

5、联锁启动的要求

事故通风系统是需要联锁启动的,通常情况下需要 与有毒可燃气体检测装置联锁

有些专家会提出一个问题:GDS是一个报警系统,而联锁是一个动作系统,在某些规范或制度要求中表述为:“独立的联锁系统”,因此专家要求在同样位置额外增加一台气体检测器用于联锁动作事故通风系统。而如果同位置有SIS系统,那样的话就是三套检测器……(根本不合理呀)

6、正常排风联锁的要求

虽然在SH/T3004-2011《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规定了事故排风系统可以计算到事故通风系统当中,但是正常排风往往是向大气直接排放的,在事故状态下,直接向大气排放事故风可能造成更严重的事故,如剧毒性的气体。因此在剧毒等气体发生泄漏等事故时,需要将 正常排风系统接入到事故排风联锁系统 的。

通常情况的联锁设置是:当事故发生(检测器检测到,事故排风系统启动)时,联锁关闭正常排风扇。

7、操作柱的设置

事故通风的通风机要 在两处设置电气开关

SH/T3004-2011《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规定设置在室内和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8、电源的要求

事故通风为安全设施,一般属于第1类全厂重要设施(第一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

事故通风系统的一些用电设备通常为一级负荷, 需要双电源供电 ,而因为事故通风系统涉及到人员安全,因此通常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需要 配备不间断电源系统

最后,在事故通风系统设计当中,环保与安全的要求可能会有冲突,当无法同时满足时,以安全要求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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